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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储量处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12-28

点击量:4648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部7号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业权出让、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矿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经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第4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决定对煤等11种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除部7号文规定的评审备案情形外,其余作为矿业权出让、登记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矿政管理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伴生矿产除外)资源储量,除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评审备案的情形外,其余涉及矿业权出让、已设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调整,采矿权延续等)、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矿政管理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由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技术评审和监督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书,不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

二、使用范围

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和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矿业权出让、已设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调整,采矿权延续等)、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等矿政管理的依据,同时,将评审意见书和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一并纳入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等相关手续的要件材料清单。

三、相关要求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积极主动服务和作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业权出让、登记存在的问题。

自然资源部若出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新规定的,按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5日